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党委党政印章和所属单位印章是学院、单位权威的象征,在学院内外起着职责、权力的凭信作用。为规范学院党政印章管理,避免因印章管理不当出现的各类问题,切实维护学院利益,根据根据《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》(国发〔1999〕25号)要求,特制订本办法。
第二章 印章的种类
第二条 党委公章
党委公章代表学院党委权力、凭信和职责。学院党委公章名称为“中共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委员会”。
第三条 学院公章
学院公章代表学院的法定名称,代表学院行政的权力、凭信和职责。学院公章名称为“河南牧业经济学院”。学院钢印的名称同为“河南牧业经济学院”。
第四条 院领导名章
院领导名章在一定范围内具有规定的法律效力。院长的名章具有法定代表人的效力。
第五条 学院所属单位党政印章及业务专用章
学院所属单位党政印章是指学院所属党务工作、行政管理、教学科研、直属单位、后勤服务和其它相关单位的刊明单位全称的印章。业务专用章是指开展相关业务所使用的专用印章,如财务专用章、合同专用章等。
第三章 印章的刻制、启用和注销
第六条 学院印章由教育部批准刻制。
第七条 学院所属单位党政印章由学院批准刻制。原则上不刻制处级单位以下机构印章。若有特殊需要,必须由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,报学院批准。
第八条 学院所属单位党政印章或业务专用章因磨损、样式改变需刻制新印章,必须向党办或院办提出刻制印章的申请,经批准并出具介绍信后,到指定单位刻制。原印章按有关规定处理。
第九条 学院所属单位党政印章或业务专用印章的启用由学院决定,并由党办或院办在院内发出启用印章通知(启用印章通知应附印模),同时报上级组织备案,启用印章通知应立卷归档,永久保存。
第十条 未经学院审批和未在党办或院办备案的党政印章、业务专用章一律为非法印章。
第十一条 停用的党政印章、业务专用章必须及时交党办或院办并按国家规定办理注销手续,同时应向有关单位发出停用印章通知,同时报上级组织备案,停用印章通知应立卷归档,永久保存。
第四章 印章的管理和使用
第十二条 学院党委公章、党委书记名章由党委办公室指定专人保管,学院公章、院长名章由院长办公室指定专人保管。学院所属单位党政印章、业务专用章由各单位指定专人保管。管理人员必须政治素质高、保密观念强,要坚持原则,富有责任心。印章保管场所必须安全可靠。
第十三条 印章管理人员不得将印章随意委托他人代管、代取、代用。印章不得带离保管地,如因特殊情况需在保管地以外的地点使用印章,必须经主管领导或单位负责人批准,印章管理人员必须在用印现场监章。
印章管理人员负责印章的保管安全。若印章丢失,须立即挂失并以书面材料形式向学院报告。学院据情追究印章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的责任。
第十四条 学院党委印章的使用范围
(一)党委公章的使用范围
1.以学院党委名义印发的各类公文。
2.以学院党委名义颁发的聘(证)书、奖状、请柬,出具的介绍信、证明等。
3.各类申报材料、出国政审等以党委名义签署的重要文件。
4.经党委批准的新党员入党志愿书。
5.其他事由用印。
(二)党委书记名章的使用范围
1.由党委书记签发的各类申报材料、出国审批表等重要文件。
2.以党委书记名义发出的信函等。
3.经党委书记许可的其他用印。
第十五条 学院行政印章的使用范围
(一)行政公章的使用范围
1.以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名义向上级组织和主管部门报送的请示、报告、公函等;以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名义向院内单位印发的文件;以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名义向院外发出的函件。
2.以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名义签署的对外合作交流协议、经济合同。
3.本院教职工和学生因公、因私办理出国审批手续时的相关文件及材料。
4.以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名义颁发的工作证、学生证、研究生证、毕业证、学位证、结业证、肄业证、进修证、离退休证、荣誉证、录取通知书、聘书等各类证书。
5.学院及所属单位向国际组织、国家、部委和省市申报科研项目、科研成果、科研奖励、专利以及购买设备的相关文件及材料。
6.以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名义开具的证明文件。
7.其它应加盖学院印章的文件、材料。
(二)院长名章的使用范围
用于审批有关事项,办理毕业证书和聘任证书等。
(三)学院钢印的使用范围
仅限办理各类证件时使用。
(四)财务专用章的使用范围
财务专用章用于办理学院财务来往业务生效手续。必须按照款项的审批权限办理盖章手续。
(五)合同专用章的使用范围
合同专用章仅限使用于学院与各协议单位签订合同协议书时使用。使用时须持院长的审批意见,或学院法人代表的授权委托书方可办理盖章手续。
第十六条 学院所属单位党政印章使用范围
1.向学院及有关职能部门报送的请示、报告、情况通报。
2.与院外同级(含以下)单位联系、商洽工作的介绍信、公函。
3.以本单位名义出具的证明、颁发的证书等。
4.按照有关规定必须加盖印章的其他事由用印。
第十七条 学院党委印章的使用程序
(一)使用学院党委公章,必须办理用印审批手续。用章单位填写印章使用审批表,常规事项由党委办公室主任审批,重要事项由党委办公室主任审核、主管领导审批。用印时,用章单位填写使用登记表。
1.以学院党委名义印发的各类公文,须持主管领导签发的原件方可办理用印手续。
2.以学院党委名义颁发的聘(证)书、奖状,各类申报材料、出国政审等重要文件,须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并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用印手续。
3.以学院党委名义出具的介绍信、证明等,由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办理用印手续;
4.个人用印,须持所在基层党组织证明,办理用印手续。
(二)党委书记名章,须经党委书记同意方可使用,并填写印章使用登记表。
第十八条 学院印章的使用程序
(一)行政公章的用印程序
1.以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名义印发的公文用印,必须经过院长办公室报送主管领导会签、院长签发,院长办公室印制文件并复核后方可用印。
2.以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名义签署的对外合作交流协议、经济合同等用印,必须由学院法律顾问签署意见,经院长签署或经院长授权的代表签署后方可用印。
3.以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名义颁发的工作证、学生证、毕业证、学位证、结业证、肄业证、进修证、离退休证、荣誉证、录取通知书、聘书等用印,证书制发单位必须填写“河南牧业经济学院用印单”,经负责人签字、加盖单位印章并附上用印证书名册,统一送院长办公室用印。用印证书名册由院长办公室备案。
4.申报科研项目、科研成果、科研奖励及专利申请等用印,由学院科研管理部门审核,填写“河南牧业经济学院用印单”,经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后,送院长办公室用印。
5.学院授权职能部门代为审批的文件、材料需要用印,必须持该部门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的相关文件,并填写“河南牧业经济学院用印单”,送院长办公室用印。
6.其它各类文件和材料用印,必须填写“河南牧业经济学院用印单”,送院长办公室用印。
7.用印手续不齐全但急需用印,必须经院长办公室负责人同意方可用印,并在事后补办用印手续。
(二)院长名章,须经院长批准或授权院办主任签批方可使用,并填写印章使用登记表。
第十九条 学院所属单位党政印章的使用
学院所属单位党政印章,须经单位负责人批准方可使用,并填写印章使用登记表。
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印章管理人员不得用印。
1.涉及个人的财产纠纷、经济纠纷、法律纠纷等方面的文件、材料。
2.未经单位或部门领导签发批准的文件、材料。
3.非本院教职工或与学院工作、业务无关的文件、材料。
4.空白介绍信、空白证件、空白录取通知书、空白材料等。
第二十一条 原则上不得在复印件上加盖印章。若有特殊需要,须与原件核对无误后方可用印。
第二十二条 批准用印的负责人必须对用印后果负责。用印承办人员必须是学院正式工作人员。
第二十三条 印章管理人员用印时,必须审阅用印内容,检查审批手续,发现用印内容有误或批准权限不当,拒绝用印。
第二十四条 印章管理人员要严格按用印规定用印。对违反用印规定的,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、纪律处分,对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,移交司法机关处理。
第二十五条 用印必须登记。
第五章 附 则
第二十六条 学院各级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印章管理的第一责任人。
第二十七条 学院各级单位党政印章均须制订相应的管理办法,并报学院审批。
院办企业印章的管理办法由学院产业管理部门制订,并报学院审批。财务专用章、合同专用章等业务专用印章的管理办法由相关职能部门制订,并报学院审批。
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党委办公室、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