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党政印章和所属单位印章是学校、单位权威的象征,在学校内外起着职责、权力的凭信作用。为规范学校党政印章管理,避免因印章管理不当出现的各类问题,切实维护学院利益,根据《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》(国发〔1999〕25 号)要求,特修订本办法。
第二章 印章的种类
第二条 党委公章:
党委公章代表学校党委权力、凭信和职责。学校党委公章名称为“中共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委员会”。
第三条 学校公章:
学校公章代表学校的法定名称,代表学校行政的权力、凭信和职责。学校公章名称为“河南牧业经济学院”。学校钢印的名称同为“河南牧业经济学院”。
第四条 校领导名章:
校领导名章在一定范围内具有规定的法律效力。校长的名章具有法定代表人的效力。
第五条 学校所属单位党政印章及业务专用章:
学校所属单位党政印章是指学校所属党务工作、行政管理、教学科研、直属单位、后勤服务和其它相关单位的刊明单位全称的印章。业务专用章是指开展相关业务所使用的专用印章,如财务专用章、合同专用章等。
第三章 印章的刻制、启用和注销
第六条 学校印章由教育部批准刻制。
第七条 学校所属单位党政印章由学校批准刻制。原则上不刻制处级单位以下机构印章。若有特殊需要,必须由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,报学校批准。
第八条 学校所属单位党政印章或业务专用章因磨损、样式改变需刻制新印章,根据分工必须向党办、校办提出刻制印章的申请,经批准并出具介绍信后,到指定单位刻制。原印章按有关规定处理。
第九条 学校所属单位党政印章或业务专用印章的启用由学院决定,并根据分工由党办、校办在校内发出启用印章通知(启用印章通知应附印模)。启用印章通知应立卷归档,及时交校档案馆永久保存。
第十条 未经学校审批和未根据分工在党办、校办备案的党政印章、业务专用章一律为非法印章。
第十一条 停用的党政印章、业务专用章根据分工必须及时交党办、校办并按国家规定办理注销手续,同时应向有关单位发出停用印章通知,停用印章通知应立卷归档,及时交校档案馆永久保存。
第四章 印章的管理和使用
第十二条 学校党委公章、党委书记名章,学校公章、校长名章根据分工由党办、校办指定专人保管。学校所属单位党政印章、业务专用章由各单位指定专人保管。管理人员必须政治素质高、保密观念强,要坚持原则,富有责任心。印章保管场所必须安全可靠。
第十三条 印章管理人员不得将印章随意委托他人代管、代取、代用。印章不得带离保管地,如因特殊情况需在保管地以外的地点使用印章,必须经部门负责人批准,印章管理人员必须在用印现场监章。
印章管理人员负责印章的保管安全。若印章丢失,须立即挂失并以书面材料形式向学校报告。学校据情追究印章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的责任。
第十四条 学校党委印章的使用范围:
(一)学校党委公章的使用范围:
1.以学校党委名义印发的各类公文。
2.以学校党委名义颁发的聘(证)书、奖状、请柬,出具的介绍信、证明等。
3.各类申报材料、出国政审等以学校党委名义签署的重要文件。
4.经学校党委批准的新党员入党志愿书。
5.其他事由用印。
(二)学校党委书记名章的使用范围:
1.由学校党委书记签发的各类申报材料、出国审批表等重要文件。
2.以学校党委书记名义发出的信函等。
3.经学校党委书记许可的其他用印。
第十五条 学校行政印章的使用范围:
(一)学校行政公章的使用范围:
1.以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名义向上级组织和主管部门报送的请示、报告、公函等;以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名义向校内单位印发的文件;以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名义向校外发出的函件。
2.以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名义签署的对外合作交流协议、经济合同。
3.本校教职工和学生因公、因私办理出国审批手续时的相关文件及材料。
4.以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名义颁发的工作证、学生证、研究生证、毕业证、学位证、结业证、肄业证、进修证、离退休证、荣誉证、录取通知书、聘书等各类证书。
5.学校及所属单位向国际组织、国家、部委和省市申报科研项目、科研成果、科研奖励、专利以及购买设备的相关文件及材料。
6.以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名义开具的证明文件。
7.其它应加盖学校印章的文件、材料。
(二)校长名章的使用范围:
用于审批有关事项,办理毕业证书和聘任证书等。
(三)学校钢印的使用范围:
仅限办理各类证件时使用。
(四)财务专用章的使用范围:
财务专用章用于办理学校财务来往业务生效手续。必须按照款项的审批权限办理盖章手续。
(五)合同专用章的使用范围:
合同专用章仅限使用于学校与各协议单位签订合同协议书时使用。使用时须持校长的审批意见,或学校法人代表的授权委托书方可办理盖章手续。
第十六条 学校所属单位党政印章使用范围:
1.向学校及有关职能部门报送的请示、报告、情况通报。
2.与校外同级(含以下)单位联系、商洽工作的介绍信、公函。
3.以本单位名义出具的证明、颁发的证书等。
4.按照有关规定必须加盖印章的其他事由用印。
第十七条 学校党委印章的使用程序:
(一)使用学校党委公章,必须办理用印审批手续。用章单位需提前填写《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印章使用申请单》(附件 1),履行完相关审批手续后,用印时,用章单位需填写《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印章使用登记表》(附件 2)。
1.以学校党委名义印发的各类公文,须经党委办公室主任核稿,主管校领导会签、党委书记签发,党委办公室印制文件并复核后,方可用印。
2.以学校党委名义颁发的聘(证)书、奖状,各类申报材料、出国政审等重要文件,须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并经主管领导批准后,方可用印。
3.以学校党委名义出具的介绍信、证明等,由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,经党委办主任批准方可用印。
4.个人用印,须持所在基层党组织证明,方可用印。
(二)学校党委书记名章,须经学校党委书记同意方可使用,并填写《河南牧业经济学院校领导名章使用登记表》(附件 3)。
第十八条 学校印章的使用程序:
(一)学校行政公章的用印程序:
使用学校行政公章,必须办理用印审批手续。用章单位需提前填写《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印章使用申请单》(附件 1),履行完相关审批手续后,用印时,用章单位需填写《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印章使用登记表》(附件 2)。
1.以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名义印发的公文用印,须经院长办公室主任核稿,主管校领导会签、校长签发,院长办公室印制文件并复核后,方可用印。
2.以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名义签署的对外合作交流协议、经济合同等用印,必须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核签署意见后,报学院法律顾问签署意见,经院长签署或经院长授权的副校长签署后,方可用印。
3.以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名义颁发的工作证、学生证、毕业证、学位证、结业证、肄业证、进修证、离退休证、荣誉证、聘书等用印,须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,后附用印证书名册,报主管校领导审批签署意见后,方可用印。用印证书名册由院长办公室备案。
4.申报科研项目、科研成果、专利申请等用印,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,报主管校领导审批签署意见后,方可用印。
5.学校教工及学生的各类证明,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,报院长办主任批签意见后,方可用印。
6.学校公务车辆落户、转户、年检、保险理赔等业务办理需要用印,须经车队队长审核签字,院长办公室主任审批签字后,方可用印。
7.学校授权职能部门代为审批的文件、材料需要用印,必须持该部门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的相关文件,报主管校领导审批签署意见后,方可用印。
8.其它各类文件和材料用印,须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,报主管校领导审批签署意见后,方可用印。
9.用印手续不齐全但急需用印,必须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后,方可用印,并在事后及时补办用印手续。
(二)校长名章,须经校长同意方可使用,并填写《河南牧业经济学院校领导名章使用登记表》(附件 3)。
第十九条 学校所属单位党政印章的使用:
学校所属单位党政印章,须经单位负责人批准方可使用,并填写印章使用登记表。
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印章管理人员不得用印:
1.涉及个人的财产纠纷、经济纠纷、法律纠纷等方面的文件、材料。
2.未经单位或部门领导签发批准的文件、材料。
3.非本校教职工或与学校工作、业务无关的文件、材料。
4.空白介绍信、空白证件、空白录取通知书、空白材料等。
第二十一条 在复印件上加盖印章,须与原件核对无误后方可用印。
第二十二条 批准用印的负责人必须对用印后果负责。用印承办人员必须是学校正式工作人员。
第二十三条 印章管理人员用印时,必须审阅用印内容,检查审批手续,发现用印内容有误或批准权限不当,拒绝用印。
第二十四条 印章管理人员要严格按用印规定用印。对违反用印规定的,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、纪律处分,对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,移交司法机关处理。
第二十五条 用印必须登记。
第五章 附 则
第二十六条 学校各级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印章管理的第一责任人。
第二十七条 学校各级单位党政印章均须制订相应的管理办法,并报学校审批。
校办企业印章的管理办法由学校产业管理部门制订,并报学校审批。财务专用章、合同专用章等业务专用印章的管理办法由相关职能部门制订,并报学校审批。
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党办、校办负责解释。
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, 原办法废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