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适应学校工作需要,推进学校党政公文办理工作科学化、制度化、规范化,进一步提升工作效率和办文水平,依据国家《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》(中办发〔2012〕14号)和《党政机关公文格式》(GB/T 9704-2012)等有关规定,本着“实事求是、准确规范、精简高效、安全保密”的原则,结合工作实际,修订本办法。
一、公文种类
学校党政公文的种类主要有:
1.决议。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。
2.决定。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、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、变更或者撤销下级单位不适当的决定事项。
3.公告。适用于向校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。
4.通告。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。
5.意见。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。
6.通知。适用于发布、传达要求各单位执行或有关单位周知的事项,批转、转发公文。
7.通报。适用于表彰先进、批评错误、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。
8.报告。适用于向上级组织汇报工作、反映情况,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。
9.请示。适用于向上级组织请求指示、批准。
10.批复。适用于答复学校各单位的请示事项。
11.函。适用于不相隶属单位之间商洽工作、询问和答复问题、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。
12.纪要。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。
二、公文格式、行文规则、公文拟制
学校党政公文的公文格式、行文规则、公文拟制按照《党政机关公文格式》(GB/T 9704-2012)国家标准执行。结合学校实际,另提出如下规则。
1.发文权限。学校原则上实行党政一级发文。依据职权划分,纪委、工会可单独行文。确因工作需要,经党委批准,有关职能部门可施行二级发文。
2.发文标志。学校党委文件版头使用“中共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委员会文件”字样;学校行政文件版头使用“河南牧业经济学院文件”字样;校纪委文件版头使用“中共河南牧业经济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文件”字样;工会文件版头使用“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工会委员会文件”字样;职能部门发文时,公文版头不带“文件”二字,即:依据职能划分,分别使用“中共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委员会”、“河南牧业经济学院”字样。
3.发文字号。以党委名义印发的文件,字号使用“校党〔××××〕××号”;以学校名义印发的文件,字号使用“校政〔××××〕××号”;以纪委名义印发的文件,字号使用“校纪〔××××〕××号”;以工会名义印发的文件,字号使用“校工〔××××〕××号”;以职能部门名义印发的文件,字号使用如“校组〔××××〕××号”“校宣〔××××〕××号”“校统〔××××〕××号”“校学工〔××××〕××号”等。联合发文字号使用最高级别单位发文字号或者牵头单位发文字号。
三、公文办理
公文办理包括收文办理、发文办理等。
1.收文办理。收文办理是指对收到的各级各类公文进行办理的整个过程,主要包括:
(1)签收。机要、文秘工作人员对收到的公文应当逐件清点,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,并注明签收时间。清点时如发现问题,立即向发文机关查询,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。
(2)登记。机要、文秘工作人员应逐项登记公文的标题、密级、发文字号、发文机关、份数、收文日期等信息。
(3)初审。机要、文秘工作人员对收到的公文应当进行初审。初审的重点是:是否应当由学校办理。
(4)拟办。机要、文秘工作人员填写收文处理专用签,根据分工送党办主任、校办主任提出拟办意见。
(5)传阅。机要、文秘工作人员根据拟办意见,呈送相关校领导批示或有关部门传阅。期间,凡领导明确批示相关部门办理的文件,应在第一时间送交主办部门阅办。办理公文传阅应当随时掌握公文去向,对公文办理情况应详细记载,不得漏传、误传、延误。机要文件传阅要当天送、当天收回,或组织阅文者在机要室阅读。
(6)承办。属于承办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项,承办单位根据领导批示、按照文件要求办理;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,应当明确主办单位,由主办单位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办理。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。承办单位对交办的公文应当及时办理,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。
(7)催办。机要、文秘工作人员要及时了解掌握公文的办理进展情况,督促承办单位按期办结。紧急公文或者重要公文应当由专人负责及时催办,并随时或定期向党办主任、校办主任及主管校领导汇报办理情况。
(8)答复。公文的办理结果应当及时答复来文单位,并根据需要告知相关单位。
2.发文办理。发文办理是指制发学校党政公文的整个过程,主要包括:
(1)拟稿。主办单位负责人应当主持、指导公文起草工作。起草公文应进行调查研究和充分论证,广泛征求有关部门意见,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,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,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。对涉及两个及以上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项,牵头单位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,听取并取得一致意见。拟文要求内容简洁,主题突出,观点鲜明,结构严谨,表述准确,文字精炼,文种正确,格式规范。
(2)核稿。主办单位拟稿后根据分工送党办、校办进行核稿。审核的重点是:行文理由是否充分,行文依据是否准确;文种是否正确,格式是否规范;其他方面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有关要求。经审核不宜发文的公文文稿,应当退回主办单位并说明理由;符合发文条件但内容需作进一步研究和修改的,由主办单位修改后重新报送。
(3)会签。文秘工作人员将核稿后的文稿根据分工送党办主任、校办主任提出处理意见,若内容涉及两个及以上单位,应先由相关单位会签,再呈送有关校领导会签。会签时应签署具体意见及日期。
(4)签发。经会签完成后文件稿由文秘工作人员按党办主任、校办主任提出的处理意见呈送相关校领导签发。
(5)编号。由文秘工作人员依次有序进行编号。文秘工作人员应当确定发文字号、分送范围和印制份数并详细记载。
(6)印制。主办单位在公文正式印制前要进行复核。公文印制必须确保质量和时效,按照所需份数印制,杜绝浪费。涉密公文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印制。
(7)用印。按照印章管理规定,办理用印手续。
(8)核发。公文印制完毕,主办单位应当对公文的文字、格式和印刷质量进行检查后,按照要求进行核发。
四、公文管理
1.党办、校办指定专人按照有关规定,负责公文收发、归档和销毁。
2.上级机关的公文,严格按照上级要求确定阅文范围。如工作需要,除涉密和注明不准翻印以外的公文, 根据分工经党办主任、校办主任批准,可以复印,并登记复印时间、份数、分发范围等。
3.涉密文件阅文范围之内的人员,按照规定到机要室阅读上级机关的公文,其他人员未经批准,不得借阅。
4.公文办完后, 应当根据有关档案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档案管理规定,及时收集齐全、整理归档。
5.归档范围内的公文,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管理部门移交,要保证归档公文的齐全、完整。
6.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,经过鉴别根据分工经党办主任、校办主任批准,可以销毁。涉密公文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清退或者销毁。销毁涉密公文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登记手续,确保不丢失、不漏销。
五、附则
1.本办法由党委办公室、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2.本办法自修订之日起施行,原办法废止。